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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