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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