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