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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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