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