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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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