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