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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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