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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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