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监督权限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