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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