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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