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权限第十八条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开放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提供有关信息数据。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