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权限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