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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