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监督权限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