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督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