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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