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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