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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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