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 (四)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五)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六)将相关问题在行业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七)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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