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二)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三)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