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 公平交易权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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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