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持续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持续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