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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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