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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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