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于2002年3月1日前未达到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