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于2002年3月1日前未达到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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