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试点旅行社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后三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经营情况和资料: (一)组织、接待出境旅游者的组团数量和人次; (二)出境旅游业务经营额; (三)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试点旅行社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后三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经营情况和资料: (一)组织、接待出境旅游者的组团数量和人次; (二)出境旅游业务经营额; (三)取得的经验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