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试点旅行社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后三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经营情况和资料: (一)组织、接待出境旅游者的组团数量和人次; (二)出境旅游业务经营额; (三)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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