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