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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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