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