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