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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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