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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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