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