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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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