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海关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