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运、退仓,应当经海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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