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第三十条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运、退仓,应当经海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