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