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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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