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