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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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