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出境或者进口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出境或者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