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二)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三)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四)仓库经营企业,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