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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