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海关有关规定,并接受海关培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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