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 海关可以会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监管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
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 海关可以会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监管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