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十三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