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