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