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进口产品增长情况,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审查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出口能力和对中国出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因素,而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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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