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第二十条应利害关系方请求或者根据调查需要,经有关国家(地区)同意,商务部可以派出人员赴该国家(地区)对有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投资扩产、库存、原产或转口及企业间的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