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