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