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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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