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还应当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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