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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